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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表于 2015-10-16 16:25



深大〔2015〕183号

关于印发《深圳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深圳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大学

2015年9月29日

 

深圳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

(2015年7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培养和聘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广东省、《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深府办函〔2014〕2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可自主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三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企业内,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深圳大学高新技术企业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可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

第四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进科学研究和产学研结合,培养优秀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各设站单位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科技部、社科部、后勤部、工会、保卫部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有关政策和学校发展战略,制定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的总体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指导、协调各站解决博士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检查各站的工作情况。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挂靠人力资源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提出实施意见和办法;

(二)协调与上级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关系;

(三)负责博士后的招收、考核管理、在站管理和出站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设站单位为本站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本站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流动站博士后由设站学院(部)组织考核,工作站博士后由各学院(部)组织考核。

第八条  流动站、工作站需设负责人一名。流动站负责人由设站单位负责人担任,工作站负责人由科技部负责人担任。各设站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站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及其他相关院所,须指定一名单位负责人负责博士后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博士后实行合作导师负责制。合作导师全面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具体监督和指导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十条  博士后招收专业

(一)学校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所有二级学科,经学校批准,可自主招收博士后。交叉学科与流动站协商后,可依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

(二)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的,专业方向不限。

第十一条  依托我校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然科学学科教师须有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学科教师须有主持在研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人数应考虑所承担的研究工作量及项目经费额度;

(二)有支持博士后进行高水平研究的相应条件;

(三)我校博士生导师可单独招收博士后,非博士生导师须与博士生导师联合培养;

(四)相关学科可依托一、二级学科博士点招收博士后。

第十二条  依托我校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然科学学科教师须有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学科教师须有主持在研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人数应考虑所承担的研究工作量及项目经费额度;

(二)有支持博士后进行高水平研究的相应条件;

(三)有与流动站合作培养博士生所需的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优先支持国家级、地方级、校级高端人才和承担重点、重大项目的教师招收博士后。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条件:

(一)已取得博士学位;

(二)年龄在40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敬业精神和创新能力;

(四)具备全脱产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申请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第十七条  拟招收的博士后经专家组考核后,需经学校、市人力资源部门、省人力资源部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我校流动站及工作站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前须与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合作导师、设站单位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知识产权归属、违约处罚等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工作站与校外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的,在博士后进站前,双方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博士后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博管办备案。联合招收博士后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工作站须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并指定一名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等工作。校外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需向学校支付一定的管理和导师指导费用。

第二十条  校外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在博士后正式进站前,由流动站组织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并报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在本校攻读并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四章  博士后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应在接到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的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领取报到通知书,并在2周内完成报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博管办提交申请,但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如无故未办理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站资格,按退站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在进站报到后2个月内以答辩形式进行开题报告,并按期接受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应予以退站处理。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学科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以第一作者发表核心期刊论文4篇,或2篇JCR2区文章,或1篇JCR1区文章;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以第一作者发表核心期刊论文4篇,或2篇权威期刊文章,或1篇顶级期刊文章。校外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与学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出站标准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同意,招收单位批准,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一般需入站2个月后申请。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招收单位批准,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适当延长在国外时间。国内出差或因故离校一周以上,需提前向设站单位请假并报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在站时间和项目执行期不冲突的校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使用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按照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2年,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离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能少于21个月。特殊情况需延期出站的,可由设站单位报学校批准,适当延长时间,延长期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申请须至少提前2个月向博管办提交,延期期间不得申请基金项目或出国访问交流。延期期间,学校将继续发放生活津贴及住房补助,合作导师须提供不低于学校标准的生活资助。合作导师的生活资助将划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及发放。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深圳大学各项管理规定。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无故未按时报到的;

(八)未经批准,长期不在校工作的;

(九)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须向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提交博士后出站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等书面材料。报告应严格按照规定格式编写,并由学校统一报送国家图书馆。博士后出站时,设站单位应及时组织专家组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合格的,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不能按期指导博士后完成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的,学校停止其导师资格2年。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未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博士后本人科研津贴或严重违反其他相关规定并查明情况属实的合作导师,停止其导师资格3年。

第三十四条  未完成博士后研究项目而离、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受国家、省、市和学校为博士后提供的有关政策和待遇,其退站手续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应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出站手续,并凭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博士后本人一并迁移至接收单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出站或退站时,应及时办理离校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除有协议的以外,博士后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在科技、教育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学校推荐参加国家优秀博士后评选。

第三十九条  承担了国家级课题和发表过高水平文章,并已达到我校出站要求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表现突出的,可申请留校工作,申请时间须在出站前半年内提出。学校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五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四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学术交流、成果发表等需要公开研究项目内容的,需经合作导师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发表论文、取得专利等研究成果必须以深圳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博士后在站期间以深圳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各类研究成果,可以参与申报学校各类科研奖励,每项成果仅可申报一次。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协议相关规定执行。博士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并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要求,签订有关知识产权的保密协议。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必须交回在站期间使用和形成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文件、样品、产品及试验设备等,并不得侵犯属于深圳大学的知识产权。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及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条  流动站自主招收的博士后经费由国家、广东省、学校、导师共同筹集,学校单独立账,统一管理,主要用作博士后日常生活和公用专项经费。博士后经费的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流动站自主招收及我校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纳入学校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住房、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学校教职工同等人员执行。

第四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津贴待遇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深圳市津贴。根据深人社发〔2014〕46号文件规定,每人每年12万元人民币,最多可享受2年;

(二)学校津贴。每人每年5万元人民币(按月发放),发放2年;

(三)导师津贴。合作导师为博士后提供每人每月不少于2000元(自然科学学科)或1000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科研津贴。在博士后报到时,由学校财务部门将导师津贴划入学校账户,由学校统一发放;

(四)按学校新入职中级职称教师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或提供住宿)、误餐补助等其他待遇。

第四十七条  博士后进站,可自愿选择落户深圳市或工作站所在地。选择落户深圳市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办理随迁入户。博士后子女入托、入学等按深圳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博士后出站后,在本市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深圳市政府给予10万元的科研资助,其中首笔资助5万元,凭工作合同和市人事部门的接收介绍信申请支付。剩余部分在履行工作合同满一年后,根据单位对其科研工作考核情况予以支付。

第四十九条  校外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与校内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的,博士后经费及其工资待遇等开支,由校外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所在单位承担,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管理暂行规定》(深大〔2009〕17号)、《深圳大学加强博士后培养工作管理办法》(深大〔2012〕195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深圳大学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抄送: 校领导、综合档案室。
深圳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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