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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

发表于 2014-09-27 22: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深圳大学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特制定《深圳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讨论稿)》(以下简称本总则)。

    一、培养目标

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邓小平理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团结合作的精神。

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能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在理论或应用方面具有创造性见解或成果。

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使用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二、培养方向(二级学科)

(一)培养方向的确定应有良好的科研基础、突出的科研成果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能够把握学科发展前沿,体现我校学科优势和特点。培养方向的增减应在认真论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每个培养方向应有相对稳定、特色鲜明的研究内容和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研究内容的变动和增减须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三)博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不能跨一级学科招生。

三、学习年限

(一)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因特殊情况可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向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申请适当延长,但总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二)在职博士生必须保证在校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其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年。

(三)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五年,最长不超过七年。

    四、培养方式

博士生的培养实行博士生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在业务上采取课程学习与科研工作相结合、以科研工作为主的方式。

(一)博士生主要由各院(部、所、中心)管理,各学科实施培养,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实施监督。

(二)博士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采取导师负责和指导小组集体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指导小组应以博士点学术梯队为主体或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3-5人组成。

(三)博士生导师和指导小组根据各学科培养方案共同指导博士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在培养过程中落实计划的实施。博士生应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列的课程学习任务,承担导师安排的科研工作,完成学位论文。

    五、培养方案

各学科以本总则为依据制定本学科培养方案。各学科可根据学科特点和需要,在符合国家有关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自主制定博士生毕业与学位申请条件,并纳入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在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培养方案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如确需临时修订的,由各学科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经充分讨论,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六、课程设置与学分

(一)课程要求

博士生学位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外语、基础理论课、专业课。课程学习一般在第一学年内结束。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授课方式,如讲授研讨自学实验等,应在培养方案中标明每门课程的主要授课方式。

1.政治理论课的学习要做到理论联系各学科实际,注重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应用,要求博士生能够写出有一定深度的专题论文,具体教学内容可由社会科学学院与各学科协商。

2.第一外国语学习要求达到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课程包括基础外语和专业外语,两部分成绩分别考核,其中任何一部分不及格,均按外语不及格处理。

3.各专业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开设第二外国语,课程类型由各专业自定。第二外国语语种可以自选,如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语种,第二外国语必须选英语。

4.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起到加强基础、拓宽知识面、提高专业理论、掌握相应技能和方法、了解本专业发展方向和动态等作用。

5.开题报告通过,获得文献阅读学分;博士生参加学术活动由导师考核,通过后获得相应学分。

6.跨学科、专业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博士生,根据学科需要,原则上应补修本学科硕士生课程,由导师在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时予以确定。补修的课程只记成绩,不记入总学分。

(二)课程学分

博士生的课程学习必须修满18学分,具体分布如下:


http://gra.szu.edu.cn/UpLoadFiles/image/2011112410462376.jpg 

七、主要培养环节

(一)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博士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在导师和导师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符合培养方案的总体要求,内容包括:研究方向、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开题报告、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学位论文及实践环节等方面的要求和进度。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纸质文档由学院保存,电子文档上传至研究生管理部门。

(二)中期考核

在第一学年课程结束后,导师及指导小组检查学生个人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对博士生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1.成绩考核:学位课成绩平均75(75)分以上、其它课程各科成绩60(60)分以上,未达要求者不得进入学位论文阶段;

2.科学研究能力、思想素质考核:导师及指导小组负责考核学生是否具备继续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是否采用中期综合考试形式,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思想素质考核由导师及学生所在学院(部)党组织负责。

思想道德素质良好,成绩考核、科研能力考核均合格的学生,可进入学位论文阶段。中期考核未通过者,导师可决定是否延期,对于不能继续学业者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三)必修环节

1.文献阅读与开题报告

博士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查阅文献资料,深入调查研究,确定具体研究内容,中期考核通过后(一般在第三学期)完成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包含文献综述、选题背景及其意义、研究内容、特色及难点、预期成果及可能的创新点等。开题报告应在一级学科范围内相对集中、公开地进行,并经博士生导师为主体组成的考核小组评审。跨学科的论文选题应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凡开题报告未通过者,应于一个月后重新选题并再次组织开题,仍未通过者应终止学习,按退学处理。若学位论文选题有重大变动,应重新进行开题报告,以保证开题报告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博士生开题报告的评审结果汇总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原件由各培养单位保存。

2.学术活动包括参加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学术论坛、学术沙龙)、做学术报告等,为博士研究生的必修环节。学术活动的具体形式及考核标准(主要是参加学术活动的次数)由各培养单位(博士点)自行规定,但考核工作应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完成。学术活动考核采用博士生书面报告、导师签字认可、学科点评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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