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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党员须知

发表于 2015-10-31 21:24


党员组织关系是证明党员身份的重要依据,党员离开原所在党组织时,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组织关系到转入地报到。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学生党员在毕业后应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一、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方式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方式

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凡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单位党组织;所去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党工委,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预备党员到工作单位后一定要及时与所在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定期提交思想汇报,及时提交转正申请,争取按期转正。

(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方式

未落实工作单位且未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所在的街道、乡镇党组织。预备党员一定要及时与当地党组织取得联系,定期提交思想汇报,及时提交转正申请,争取按期转正。

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和指引,对于不符合转往所在工作单位党组织或街道党工委的毕业生党员,可转往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合党委。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合党委的毕业生党员,须本人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人事代理协议以及《党员信息采集表》等材料,在介绍信有效期内前往高新区分部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党员在暂缓就业期间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原学院,由学院党委(总支)统一管理,但保留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在此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要及时将自己的党组织关系转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两年后,一律要把党组织关系转出学校。在组织关系暂留学院期间,已毕业党员应按时交纳党费,积极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预备党员要定期提交思想汇报,及时提交转正申请,争取按期转正。

(三)出国留学党员的组织关系

毕业后出国留学的党员应参照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方式,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所在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者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四)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方式

考取本校本院研究生的毕业生党员,不需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考取外校研究生的毕业生党员和跨院考取本校研究生的毕业生党员,均需要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二、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具体办理方式

(一)组织关系转至省内的,毕业生党员先到所在学院党委(总支)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经学校组织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在有效期内由党员本人将介绍信交至组织关系接收单位。

(二)组织关系转到省外的,介绍信由学校组织部审核盖章后,还须经深圳市委组织部转接。

三、注意事项

(一)党员在接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后要妥善保管,不得撕毁介绍信,不得擅自涂改有关内容,否则该介绍信将作废。

(二)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党员要在介绍信注明的有效期内到所去单位的党委组织部门办理接转手续,不允许将组织关系长期滞留在手中。逾期不办理接转手续,介绍信自行作废。

(三)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党员,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处理。

(四)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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